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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 [2017/12/15 00:44]
Wenlin Guan [期货交易市场构成]
期货交易 [2019/01/06 08:59] (当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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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你选定了某一个合适的经纪公司,下一步就是开一个期货交易帐户。所谓期货交易帐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帐户。开户工作很简单,而且经纪公司将会非常热心地提供有关帮助。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你将阅读一份"​期货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是标准化的、全国统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货开户申请时,需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期货交易签署合同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期货交易申请编码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况填写在表格上。这张表格将由经纪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你开设一个独一无二的期货交易代码,也称交易编码。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备案。期货交易交易保证金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将为你编制一个期货交易帐户,填制"​帐户卡"​交给你。这样,开户工作就完成了。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旦你选定了某一个合适的经纪公司,下一步就是开一个期货交易帐户。所谓期货交易帐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帐户。开户工作很简单,而且经纪公司将会非常热心地提供有关帮助。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你将阅读一份"​期货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是标准化的、全国统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货开户申请时,需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期货交易签署合同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期货交易申请编码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况填写在表格上。这张表格将由经纪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你开设一个独一无二的期货交易代码,也称交易编码。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备案。期货交易交易保证金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将为你编制一个期货交易帐户,填制"​帐户卡"​交给你。这样,开户工作就完成了。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 期货交易法律性质 =====  ===== 期货交易法律性质 ===== 
-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研究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从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第一,目的不同。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只有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在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天文数字,大大超过了[[现货市场]]的流通数量,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这一现象的。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但如果把这种[[交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买(卖)方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卖(买)方是谁,他的信誉如何,商品质量怎样,而这些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确定买卖是否成交的关键因素。在传统货物买卖关系中,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交易的价格是经过充分竞争之后达成的[[竞争性价格]],所有的交易都必须由[[场内经纪人]]在[[交易所]]内通过[[公开喊价]]等方式,经过公开竞争后达成。一对一的交易为法律所禁止。正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传统交易方式中买卖方之间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弊端,有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1.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2.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3.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4.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金融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期权交易]]即[[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合约的标准化是期货交易区别于传统货物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标准合约的出现,简化了交易手续,减少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交易双方因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更重要的是,标准合约为期货交易中大量的投机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期货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为保护投资者自身利益,下面列出部分现行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均由[[中国证监会]]颁发,1999年9月1日起执行期货交易期权履约期权的履约有以下三种情况:1.买卖双方都可以通过[[对冲]]的方式实施履约。2.买方也可以将[[期权转换]]为[[期货合约]]的方式履约(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敲定价格水平获得一个相应的期货部位)。3.任何[[期权]]到期不用,自动失效。如果期权是虚值,[[期权买方]]就不会行使期权,直到到期任期权失效。这样,期权买方最多损失所交的[[权利金]]。+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研究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从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第一,目的不同。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只有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在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天文数字,大大超过了[[现货市场]]的流通数量,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这一现象的。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但如果把这种[[交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买(卖)方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卖(买)方是谁,他的信誉如何,商品质量怎样,而这些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确定买卖是否成交的关键因素。在传统货物买卖关系中,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交易的价格是经过充分竞争之后达成的[[竞争性价格]],所有的交易都必须由[[场内经纪人]]在[[交易所]]内通过[[公开喊价]]等方式,经过公开竞争后达成。一对一的交易为法律所禁止。正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传统交易方式中买卖方之间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弊端,有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 
 +  - 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 
 +  - 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 
 +  - 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 
 +  - 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金融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期权交易]]即[[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 
 + 
 +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合约的标准化是期货交易区别于传统货物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标准合约的出现,简化了交易手续,减少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交易双方因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更重要的是,标准合约为期货交易中大量的投机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期货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为保护投资者自身利益,下面列出部分现行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均由[[中国证监会]]颁发,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 
 +期货交易期权履约期权的履约有以下三种情况: 
 +  - 买卖双方都可以通过[[对冲]]的方式实施履约。 
 +  - 买方也可以将[[期权转换]]为[[期货合约]]的方式履约(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敲定价格水平获得一个相应的期货部位)。 
 +  - 任何[[期权]]到期不用,自动失效。如果期权是虚值,[[期权买方]]就不会行使期权,直到到期任期权失效。这样,期权买方最多损失所交的[[权利金]]。
 ===== 期货交易市场构成 =====  ===== 期货交易市场构成 ===== 
-1.[[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  - 数字列表项目[[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
   * 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   * 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
   * 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   * 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
   * 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 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 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   * 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
-  * 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2.[[期货经纪商]]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前一种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第二,交易环节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3.[[期货投资]]者(客户)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期货交易欺诈问题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期货交易欺诈的一定标准。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场行情、交易报告书、结算报告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期货交易风险问题一、[[经纪委托风险]]即客户在选择和[[期货经纪公司]]确立委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客户在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时,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对比选择,确立最佳选择后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委托合同》。投资者在准备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仔细考察、慎重决策,挑选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二、[[流动性风险]]即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客户[[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因此,要避免遭受流动性风险,重要的是客户要注意市场的容量,研究[[多空双方]]的主力构成,以免进入单方面强势主导的单边市。三、[[强行平仓]]风险期货交易实行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在结算环节,由于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强行平仓外,还有当客户委托的经纪公司的[[持仓]]总量超出一定限量时,也会造成经纪公司被强行平仓,进而影响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形。因此,客户在交易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资金状况,防止由于保证金不足,造成[[强行平仓]],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四、[[交割风险]][[期货合约]]都有期限,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因此,不准备进行[[交割]]的客户应在合约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及时平仓,以免于承担交割责任。这是[[期货市场]]与其他投资市场相比,较为特殊的一点,新入市的投资者尤其要注意这个环节,尽可能不要将手中的合约,持有至临近交割,以避免陷入被"​逼仓"​的困境。五、[[市场风险]]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市场价格的波动。这种价格波动给客户带来交易盈利或损失的风险。因为杠杆原理的作用,这个风险因为是放大了的,投资者应时刻注意防范。[[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期货交易风险管理问题+  * 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  - 数字列表项目[[期货经纪商]]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前一种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第二,交易环节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 
 +  - [[期货投资]]者(客户)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期货交易欺诈问题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期货交易欺诈的一定标准。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场行情、交易报告书、结算报告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期货交易风险问题一、[[经纪委托风险]]即客户在选择和[[期货经纪公司]]确立委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客户在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时,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对比选择,确立最佳选择后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委托合同》。投资者在准备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仔细考察、慎重决策,挑选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二、[[流动性风险]]即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客户[[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因此,要避免遭受流动性风险,重要的是客户要注意市场的容量,研究[[多空双方]]的主力构成,以免进入单方面强势主导的单边市。三、[[强行平仓]]风险期货交易实行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在结算环节,由于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强行平仓外,还有当客户委托的经纪公司的[[持仓]]总量超出一定限量时,也会造成经纪公司被强行平仓,进而影响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形。因此,客户在交易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资金状况,防止由于保证金不足,造成[[强行平仓]],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四、[[交割风险]][[期货合约]]都有期限,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因此,不准备进行[[交割]]的客户应在合约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及时平仓,以免于承担交割责任。这是[[期货市场]]与其他投资市场相比,较为特殊的一点,新入市的投资者尤其要注意这个环节,尽可能不要将手中的合约,持有至临近交割,以避免陷入被"​逼仓"​的困境。五、[[市场风险]]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市场价格的波动。这种价格波动给客户带来交易盈利或损失的风险。因为杠杆原理的作用,这个风险因为是放大了的,投资者应时刻注意防范。[[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期货交易风险管理问题
   * 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一切风险管理制度。   * 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一切风险管理制度。
   * 关注信息、分析形势,注意期货市场的每一个环节。   * 关注信息、分析形势,注意期货市场的每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