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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017/12/13 06:29] 庄弘 |
行政处罚 [2019/01/06 08:59] (当前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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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4: | 行 14: | ||
-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 -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 ||
- 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 - 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 ||
- | ===== 行政处罚处罚原则 ===== | + | ===== 处罚原则 ===== |
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 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 ||
* 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 * 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 ||
行 24: | 行 24: | ||
* 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 * 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 ||
* 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结合教育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1] | * 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结合教育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1] | ||
- | ===== 行政处罚处罚种类 ===== | + | |
+ | ===== 处罚种类 ===== | ||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
行 91: | 行 92: | ||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 ||
- |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紧急听证程序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紧急听证程序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 ||
- | ===== 行政处罚执行 ===== | + | ===== 执行 ===== |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 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 * 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 ||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 ||
- | ===== 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 | + | |
- |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中国的[[立法体制]],行政处罚法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行政处罚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行政处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行政处罚规章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 | =====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 | ||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中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 |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中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