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中文名行政复议外文名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作    用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管理单位行政复议机关

目录

  1. 定义
  2. 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性质▪范围▪内容依据▪特点▪时限规定▪管辖
  3. 行政诉讼区别
  4. 法律关系
  5. 程序
  6. 实施条例▪美国行政复议▪德国行政复议
  7. 申请格式
  8. 相关解释
  9. 案例

行政复议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一级复议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萨尔茨堡法庭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听证制度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听证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核心制度。委员会模式根据实践需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试点单位已经扩大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5个单位。另外,还有7个省区市的13个单位虽然没有纳入试点范围,但也自行组织开展了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将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对部分政府部门的受理、审理权限进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通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议委员会模式杜。调解制度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及资料。(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4)处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系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a)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b)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易、高效等特点。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准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应尽量司法化,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申请与受理(一)申请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温家宝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行政复议申请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于(生日)出生,家住(住址),邮编(邮编),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申请事项:(请求撤销或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个决议或处理意见,以及诉求)事实与理由:(列举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逻辑判断,证明被申请人的议决或处理意见是错误的,申请人的诉求是合理的。)此致(被申请人的上级部门,一般在决议、处理意见的回执中会注明)

行政复议相关解释

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部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部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各省部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二、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请国务院审批。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国务院。三、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四、对国务院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省部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务院办公厅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十九条、三十条确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即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而做出的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其效力分为一般行政复议决定和最终裁决。一般行政复议决定即普通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一般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并非最终结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裁决是国务院作出针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参考资料

1.行政复议简介.内蒙古伊金霍洛旗行政复议仲裁窗口[引用日期2013-01-30]2.行政诉讼实行条例.中央政府官网[引用日期2013-12-2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05年08月21日[引用日期2013-04-01]4.姜明安.行政法学(修订本).北京市广外六里桥北里甲1号八一干休所:法律出版社,1998:214-218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作为一种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活动,行政复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行政复议申请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出,提出的理由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行政复议由法定的机关受理,受理复议申请,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机关都是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的目的是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