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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中文名行政诉讼外文名administrativeproceeding特    点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

目录

  1. 制度▪特有原则▪国外制度▪国内制度
  2. 渊源
  3. 基本原则
  4. 特征
  5. 概念区别
  6. 效力范围
  7. 受案范围
  8. 管辖
  9. 参加人
  10. 法律适用▪适用的规则▪冲突规则
  11. 权利义务
  12. 相关改进
  13. 行政诉讼案例
  14. 最新修订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渊源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中国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行政诉讼特征

行政诉讼概念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当事人和具有类似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关于参加人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四种。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比前者宽。参与人包括参加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后一类参与人与前一类参加人不同,他们在法律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当然,他们在诉讼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适用的规则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规章的参照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行政诉讼冲突规则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行政诉讼相关改进

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11月15日出台了这个《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例

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1]

行政诉讼最新修订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2]词条图册更多图册

参考资料

1.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2014-11-20]2.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实施,专访行政诉讼专家李肖峰.搜狐[引用日期2015-05-09]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