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美

一、北美);打破了电力公司垂直管理、垄断经营的管理模式,将发电与输电业务分离,实行输电与配电系统分开管理和结算。发电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自由竞争,而输电网则由各地众多的电网经营企业垄断经营,组建独立系统运行机构(ISO)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行。电网经营企业通常不拥有发电容量,只向发电商和电力趸售商提供输送服务。售电价格通常取决于实时能源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上的电力采购价格、与趸售商及大用户签订的合约价格、输电费用等等;输电价格由政府严格管制,依法确定收费标准。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美国电力产业尤其是发电业获得了充分而有效的竞争,提高了电力产业的运营效率,使电力终端销售价格多年来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按电网联系紧密程度,美国分为七大电力系统,分别是东北、东南、东中部、中部、西南部、德克萨斯和西部电力系统,由供电地域相邻的电力公司组成联合电力系统,各电力公司通过各自的电力调度所进行独立运行调度;或由几家公司对其所属的电网实行统一调度,或由几家公司组成联合电网,实行电力联营,联营各公司之间通过合同协议送受电力。美国的电力生产主要来自发电厂和公用部门,电力销售统一由全国几大地区公用电网管理公司负责。电力生产和销售分离,负责销售的电网由各地区分别管理,有利于避免价格垄断,但近年来重电站建设、轻电网改造的倾向日益严重,供电系统重大隐患时有所现,旧有电网老化严重。美国电力生产和输送销售企业由于利益不同,使电网改造很难推进。1984 年,美国缅因州首次采用发电侧竞争招标,按电力公司装机可免成本确定标价,只对新增发电容量公开招标。在此之后,有 30 多个州采用强制型或自愿型竞争招标方式。1992 年,美国能源政策法案出台,要求在电力批发市场引入竞争,原则上同意开放输电网, 但仅限于数量大的买方和卖方,不允许个人消费者进入。1996 年 8 月,美国加州议会通过 1890 号关于电力改革的议案,9 月经州政府批准。要点是:成立电力交易所(PX)和独立系统运行机构(ISO),要求电厂全部竞价上网,电力公司必须 100%从批发市场购电;要求各电力公司将输电部门交给独立系统运行机构(ISO)进行职能性管理;鼓励电力公司放弃其发电资产;确立了各电力公司将发、输、配电等职能分离的原则; 要求以 1996 年电价为基础,1998 年开始降价 10%,到 2002 年累计降价 20%;要求从 1998 年月 1 日起放开零售竞争,至 2002 年 3 月 21 日全部完成等。1996 年,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颁布 888 号、889 号法令,要求开放电力批发市场;发、输、配、供分开;在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各个环节开展竞争;规定电网必须向使用者无岐视地开放;制定统一的输电网收费原则;建立开放的输电网络公共信息系统(OASIS)。1996 年,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颁布了关于输电网开放式托送电力的 2 项法令,即 MEGA 法规。其法律的宗旨是在电力趸售市场引入全面和公平的竞争。该法规还规定了关于独立系统运营者(ISO)的条例。1998 年,美国召开电力工业改革会议,决定在加利福尼亚等 10 个州开展大用户跨州购电的第 1 批试点,然后进行亚利桑那州等 6 个州的第 2 批试点。1998 年开始,美国 PJM(宾西法尼亚、新西州和马里兰州)联合建立竞争电力市场。该市场最大的特点在于,事先建立起一个发电量预留保障机制,让相关发电商在合适的时候向电力交易市场提供交易所需的电力。通过三个州的联合,该市场获得了充足的可交易发电量。1998 年 3 月,美国加州电力改革方案开始实施,把以价格为基础的竞争引入到了市场结构明晰的电力趸售市场。加州的电力体制改革经过了仔细的划分,一个部分是取消电力市场的管制, 另一个部分则是对原有内部机制进行调整。1999 年 5 月 1 日开始,美国新英格兰地区(包括马塞诸塞州、缅因州、罗得岛、康涅狄格州、威猛特州、新汗州六个州)电力市场从以成本为基础转向以价格为基础竞价上网。1999 年 11 月 20 日,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颁布了第 2000 号法令,促进成立区域输电机构(RTO),创造一个中间没有隔离层的完整的大区输电系统。RTO 只有输电系统的经营管理权,没有所有权。FERC 会鼓励 RTO 进一步发展成输电公司(TRANSCO),独立经营管理输电系统及资产。从 90 年代中期开始,纽约电力系统经历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1999 年,纽约独立系统运营者(NYISO)成立并投入运行,纽约电力市场启动,纽约市场由有功功率,各种备用以及 AGC 市场组成,其特点是发电侧为完全的竞争市场,输电和配电侧仍然按照固定回报率的理论运营并有政府监管。近几年,在纽约电力市场的许多个组成市场(如有功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已经越来越多地引入了负荷侧响应。现在的纽约电力市场是两侧开放(发电侧和部分配电侧),而输电系统(transmission owner)和独立系统运营者(ISO)受到政府监管,其中 NYISO 兼具市场运行者(Market Operator)和系统调度员(system operator)的功能。同时,在纽约, 输电系统同样由独立的多家输电公司拥有。自 1999 年底运行以来,纽约市场基本稳定。2000 年 6 月到 2001 年 3 月,美国加州爆发了电力危机。加州出现电力危机有两个明显阶段:(1)2000 年夏季,加州遭受历史上罕见的热浪袭击,空调的大量使用造成电力需求激增。(2) 2000-2001 年冬季,由于枯水期的到来,水电站出力下降,大量陈旧热电设备停机检修,造成电力供应严重不足。2001 年 1 月,加州电力市场停运,电力市场改革遭遇挫折。2001 年 4 月,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了加州电价的急剧上升,并通过控制发电厂抑制了市场操纵力。2001 年 7 月,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公布了其在美国建立四个地区输电管理机构(RTO)的设想,即东北部地区输电管理机构、东南部地区输电管理机构、中西部地区输电管理机构和西部地区输电管理机构。该设想由于距离现实较远,迄今没有实现。2002 年 7 月,FERC 颁布“标准市场设计草案(SMD)”。该草案以 PJM 和 NYISO 的市场设计为蓝本,主要包括:批发能量市场的结构、市场势力的监管和缓解、输电系统的所有权和运行、输电定价、发电与输电规划等方面的内容,此外,FERC 将其在电力市场和输电网方面的权限扩展到:保证资源充裕性和输电规划。2003 年 3 月 1 日,美国新英格兰电力市场(ISO-NE)改造原有系统取得成功,正式采用SMD 标准运行。2003 年 5 月 6 日,美国加州参议院初步通过了关于对加州电力市场重新进行管制的法案。

一、北美

一、北美);打破了电力公司垂直管理、垄断经营的管理模式,将发电与输电业务分离,实行输电与配电系统分开管理和结算。发电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自由竞争,而输电网则由各地众多的电网经营企业垄断经营,组建独立系统运行机构(ISO)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行。电网经营企业通常不拥有发电容量,只向发电商和电力趸售商提供输送服务。售电价格通常取决于实时能源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上的电力采购价格、与趸售商及大用户签订的合约价格、输电费用等等;输电价格由政府严格管制,依法确定收费标准。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美国电力产业尤其是发电业获得了充分而有效的竞争,提高了电力产业的运营效率,使电力终端销售价格多年来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按电网联系紧密程度,美国分为七大电力系统,分别是东北、东南、东中部、中部、西南部、德克萨斯和西部电力系统,由供电地域相邻的电力公司组成联合电力系统,各电力公司通过各自的电力调度所进行独立运行调度;或由几家公司对其所属的电网实行统一调度,或由几家公司组成联合电网,实行电力联营,联营各公司之间通过合同协议送受电力。美国的电力生产主要来自发电厂和公用部门,电力销售统一由全国几大地区公用电网管理公司负责。电力生产和销售分离,负责销售的电网由各地区分别管理,有利于避免价格垄断,但近年来重电站建设、轻电网改造的倾向日益严重,供电系统重大隐患时有所现,旧有电网老化严重。美国电力生产和输送销售企业由于利益不同,使电网改造很难推进。1984 年,美国缅因州首次采用发电侧竞争招标,按电力公司装机可免成本确定标价,只对新增发电容量公开招标。在此之后,有 30 多个州采用强制型或自愿型竞争招标方式。1992 年,美国能源政策法案出台,要求在电力批发市场引入竞争,原则上同意开放输电网, 但仅限于数量大的买方和卖方,不允许个人消费者进入。1996 年 8 月,美国加州议会通过 1890 号关于电力改革的议案,9 月经州政府批准。要点是:成立电力交易所(PX)和独立系统运行机构(ISO),要求电厂全部竞价上网,电力公司必须 100%从批发市场购电;要求各电力公司将输电部门交给独立系统运行机构(ISO)进行职能性管理;鼓励电力公司放弃其发电资产;确立了各电力公司将发、输、配电等职能分离的原则; 要求以 1996 年电价为基础,1998 年开始降价 10%,到 2002 年累计降价 20%;要求从 1998 年月 1 日起放开零售竞争,至 2002 年 3 月 21 日全部完成等。1996 年,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颁布 888 号、889 号法令,要求开放电力批发市场;发、输、配、供分开;在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各个环节开展竞争;规定电网必须向使用者无岐视地开放;制定统一的输电网收费原则;建立开放的输电网络公共信息系统(OASIS)。1996 年,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颁布了关于输电网开放式托送电力的 2 项法令,即 MEGA 法规。其法律的宗旨是在电力趸售市场引入全面和公平的竞争。该法规还规定了关于独立系统运营者(ISO)的条例。1998 年,美国召开电力工业改革会议,决定在加利福尼亚等 10 个州开展大用户跨州购电的第 1 批试点,然后进行亚利桑那州等 6 个州的第 2 批试点。1998 年开始,美国 PJM(宾西法尼亚、新西州和马里兰州)联合建立竞争电力市场。该市场最大的特点在于,事先建立起一个发电量预留保障机制,让相关发电商在合适的时候向电力交易市场提供交易所需的电力。通过三个州的联合,该市场获得了充足的可交易发电量。1998 年 3 月,美国加州电力改革方案开始实施,把以价格为基础的竞争引入到了市场结构明晰的电力趸售市场。加州的电力体制改革经过了仔细的划分,一个部分是取消电力市场的管制, 另一个部分则是对原有内部机制进行调整。1999 年 5 月 1 日开始,美国新英格兰地区(包括马塞诸塞州、缅因州、罗得岛、康涅狄格州、威猛特州、新汗州六个州)电力市场从以成本为基础转向以价格为基础竞价上网。1999 年 11 月 20 日,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颁布了第 2000 号法令,促进成立区域输电机构(RTO),创造一个中间没有隔离层的完整的大区输电系统。RTO 只有输电系统的经营管理权,没有所有权。FERC 会鼓励 RTO 进一步发展成输电公司(TRANSCO),独立经营管理输电系统及资产。从 90 年代中期开始,纽约电力系统经历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1999 年,纽约独立系统运营者(NYISO)成立并投入运行,纽约电力市场启动,纽约市场由有功功率,各种备用以及 AGC 市场组成,其特点是发电侧为完全的竞争市场,输电和配电侧仍然按照固定回报率的理论运营并有政府监管。近几年,在纽约电力市场的许多个组成市场(如有功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已经越来越多地引入了负荷侧响应。现在的纽约电力市场是两侧开放(发电侧和部分配电侧),而输电系统(transmission owner)和独立系统运营者(ISO)受到政府监管,其中 NYISO 兼具市场运行者(Market Operator)和系统调度员(system operator)的功能。同时,在纽约, 输电系统同样由独立的多家输电公司拥有。自 1999 年底运行以来,纽约市场基本稳定。2000 年 6 月到 2001 年 3 月,美国加州爆发了电力危机。加州出现电力危机有两个明显阶段:(1)2000 年夏季,加州遭受历史上罕见的热浪袭击,空调的大量使用造成电力需求激增。(2) 2000-2001 年冬季,由于枯水期的到来,水电站出力下降,大量陈旧热电设备停机检修,造成电力供应严重不足。2001 年 1 月,加州电力市场停运,电力市场改革遭遇挫折。2001 年 4 月,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了加州电价的急剧上升,并通过控制发电厂抑制了市场操纵力。2001 年 7 月,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公布了其在美国建立四个地区输电管理机构(RTO)的设想,即东北部地区输电管理机构、东南部地区输电管理机构、中西部地区输电管理机构和西部地区输电管理机构。该设想由于距离现实较远,迄今没有实现。2002 年 7 月,FERC 颁布“标准市场设计草案(SMD)”。该草案以 PJM 和 NYISO 的市场设计为蓝本,主要包括:批发能量市场的结构、市场势力的监管和缓解、输电系统的所有权和运行、输电定价、发电与输电规划等方面的内容,此外,FERC 将其在电力市场和输电网方面的权限扩展到:保证资源充裕性和输电规划。2003 年 3 月 1 日,美国新英格兰电力市场(ISO-NE)改造原有系统取得成功,正式采用SMD 标准运行。2003 年 5 月 6 日,美国加州参议院初步通过了关于对加州电力市场重新进行管制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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