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南美

二、南美二、南美洲

巴 西

巴西电网由 4 个大的联网电力系统和 300 多个孤立的小系统组成,总装机容量的 92%是水

电。

巴西计划逐步实现电力工业私有化,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及规划进行指导,建立新的电力工

业管理体制。国家对电力管理的最高部门是国家能源政策委员会(CNPE),在 CNPE 下设有矿产能源部(MME)和能源秘书(SEN),由 SEN 领导规划机构(CCPE)负责提出电力发展规划,指导电力工业发展。CCPE 的工作人员根据规划工作的内容由有关部门临时组建,对 CCPE 负责。独立的监管机构(ANNEL)负责电力市场技术和经济方面的监管工作;独立的国家电力系统运行者(ONS),主要职责是运行国家联网系统(SIN),管理国家输电网络;独立的电力市场运行和管理机构(MAE)负责电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电力交易和结算。

1997 年 8 月,阿根廷和巴西决定将两国的电力市场连为一体,取消所有的政府补贴,保证发电市场的自由竞争,要求完全根据成本定价。

1998 年 10 月,巴西国家电力系统运行者(ONS)成立。次年 3 月 1 日,ONS 正式运作。

1999 年开始,由管制机构授权,巴西国家电力系统运行者(ONS)对全国的电力系统进行统一调度。

2000 年,因干旱少雨,电力供应受阻,以水电为主的巴西发生了 30 年来最为严重的电力危机。

2004 年 7 月 30 日,巴西卢拉总统签署了规范电力行业的法规,主要目的是:1、避免重复出现三年前用电紧张的局面,保证国民经济以每年 4.5%的速度增长;2、为电站投资者的利益提供政策保护;3、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规对发电、供电、用电均作出具体规定。发电:电站需根据实际发电能力、通过招标并签订销售合同,如不能按照中标承诺的数量供给电力,也应从其它渠道解决。供电:供电企业同样需采取招标形式获得供电权,供电企业应 100%足额估计市场用电情况,并在每年提出今后 5 年的供电计划;供电计划允许有上、下 3%的误差,超出误差部分需支付不同的电价,但 3%以上部分的电价差不能转嫁给消费者。用电:月用电量在 220 瓦以下的低收入用户享受优惠电价;额定功率在 3000 千瓦的工、商企业被视为自由用户,可与发电

厂直接签订用电合同以减少供电环节的差价。

2004 年 8 月 10 日,为了保证电力供应、解决供求矛盾,巴西政府成立了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国家能源政策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是监管发电、输电、供电、销售和能源的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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