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电价

销售电价是指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或者下级独立核算的电网企业销售电能的价格。
我国销售电价的内涵有两种:
一是仅指对终端用户的售电价格,也称用户电价;
二是既包括对终端用户的售电价格,也包括上级电网企业对下级独立核算的电网企业的趸售价格。

电力市场体系建立后,销售电价是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售电服务价格等几部分构成的。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初期,售电环节尚未引入竞争之前,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售电环节引入竞争之后,可以允许全部或部分用户选择售电服务商,届时对这部分用户的销售电价将由市场机制形成。

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销售电价的管理、监督。在输、配分开前,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输、配分开后,销售电价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销售电价时,应充分听取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听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销售电价进行监督和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一部分,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第二部分,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三部分,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第四部分,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而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1]

发改委于2011年12月1日公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具体电网销售价格上涨金额。其中,云南省上涨金额最低,为1.8分钱,贵州省上涨4.99分钱,涨幅最高。各项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发改委以全国六大电网为单位发布通知,公布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等内容。其中包括,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要求,将贵州省、云南省向广东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通知还要求,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2]

全国各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2]华中电网湖北省3.52分钱、湖南省3.7分钱、河南省3.37分钱、江西省3.56分钱、四川省2.71分钱、重庆市3.78分钱华东电网上海市3.5分钱、江苏省3.54分钱、浙江省3.4分钱、安徽省2.4分钱、福建省3.5分钱西北电网陕西省3.58分钱、甘肃省2.11分钱、青海省2.16分钱、宁夏自治区2.11分钱东北电网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华北电网北京市3.3分钱、天津市4.13分钱、河北北部电网2.9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3.44分钱、山西省3.69分钱、山东省2.84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3.11分钱南方电网广东省2.65分钱、广西自治区3.53分钱、云南省1.8分钱、贵州省4.99分钱、海南省2.5分钱

1.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2.发改委公布各地销售电价涨额:云南最少贵州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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