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

说到价格听证,就要说到价格听证会制度,这是政府定价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听证的范围公益性服务价格主持单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意见的对象。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这项法律规定确定了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四项主要内容:

一是听证的范围。明确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表明凡属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而又有必要更多地听取意见的价格,都可以列为听证的范围。

二是价格听证会的主持单位。《价格法》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这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公正地听取意见,防止有的部门将制定价格与自己的部门利益、局部利益相联系。

三是征求意见的对象。《价格法》规定为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这是因为价格的制定与其利益有直接的关系,必须保障利益相关当事人的代表享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同时举行价格听证会不仅是为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更重要的是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四是论证的内容。《价格法》规定主要为所要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包括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等内容。

价格听证

依据《价格法》的规定,价格听证是一种行政听证,是政府为了规范定价行为,听取社会意见的举措。价格听证的主要形式是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的程序是:听证会代表在听证会上对定价方案和有关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及意见进行论证;7 天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作出听证纪要,送请听证会代表审核签字。当有 51%的听证会代表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难以确定时,价格决策部门将协调申请人调整定价方案,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会。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 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和有关材料。社会各方面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调定价决策有意见,还可以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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